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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带来的影响
2013/4/15 15:53:17
    几年来,每逢节假日,一种可充值使用的购物卡(一般具有独立性,只限本商场流通使用),会在一些商场、超市中作为一种时尚“电子货币”风靡盛行,这种购物卡,实质上等同于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代币购物券。是什么助长了这些商家的胆量,使他们置禁令于不顾?这种消费方式对商家带来什么好处?给消费者带来什么潜在的巨大风险?政府为什么不管?它到底是消费方式还是变相的贿赂工具?这些疑问一直在我的脑海里闪现,它的神秘面纱在哪里?

    给商家带来巨大利益

    商家之所以热衷于发购物卡,关键在于购物卡不仅能使消费者提前支付预付款,提前带来现金流,还会由于过期、损毁、丢失、零头放弃等各种原因,每年有大量现金沉淀在卡上,甚至有些领导一时消费不了如此大额的款项,这些资金一旦过了有效使用期,就落入商家腰包,成为商家新的利润来源。除此之外,这种消费方式等同于商家提前占领了未来市场或提前锁定了未来消费意向,发售购物卡越多的商家就在在激烈的商战中抢得先机。可谓“一箭三雕”!

    据不完全了解,大型超市的普通商品销售平均利润率也就5%左右,而发行购物卡的收益比这要多出一倍,据悉商家还可以据此巧妙避税,另外,购物卡的发行不受监管。为此,越来越多的商户加入到发行购物卡的行列中。

    购物卡留下腐败隐患

    受条件和消费习惯的影响,大多数普通老百姓一般不会使用这种方式送红包,这也注定了这项业务的使用范围不会很大。业内人士也认为,正常的礼尚往来没必要这么神秘和隐蔽,购物卡实际上是给一些特殊的送礼者提供了便利,既不张扬又能达到目的,比使用实名制的“安全”得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行贿受贿埋下了隐患,这种隐蔽性强且额度很大的购物卡,实质上更方便用于行贿受贿,而商家无形之中就成了“贿托”。 因此购物卡(券)实质上助长了权力腐败行为。

    商家自行发行购物卡是违法行为

    实际上,从90年始,我国有关部门就禁止商家发行代币、购物券。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分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1998年12月11日,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现象,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印制、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可见,购物卡的盛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助长了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

    购物卡对消费者带来了巨大风险

    由于购物卡不是实名制,而且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卡机构资质并没有严格的审核标准,所以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一些法律纠纷的问题,比如:商家出逃、倒闭、破产等问题出现时,购物卡即可作废,消费者就会遭受损失;一旦出现丢失、消磁、过期等系列问题出现时,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正当保护;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监管不到位的空隙,利用“高科技”对不记名购物卡采取“盗刷”、“克隆购物卡”等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这些都构成了对消费者巨大的风险。

    建议

    政府下决心整顿购物卡行为,将购物卡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呼吁出台相应规范制度,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将预付型消费卡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并结合现阶段的使用情况,对预付型消费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等内容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

    另外建议,对预付型消费卡的发卡主体的资本金要有限定,实行记名制,明确卡的使用范围及单张卡最高金额等。此外,应对沉淀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由发卡机构选定托管银行进行资金管理。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商家发卡行为,确保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