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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停车拟统一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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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7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晓薇)同样是人行道上停车,城管说要罚500元到1000元,交警说要罚300元,听谁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改,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处罚内容。如获通过,今后对这一行为的处理将统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处300元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该类行为应“处三百元罚款”。

由于执法依据不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大高于公安交管部门的罚款金额,使得当事人常常对城管执法机构的处罚提出异议甚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据统计,2006年至今,罗湖区城管执法机构因此类执法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共7宗,占同期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36.8%。因此,由法规竞合导致的多部门执法及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予以解决。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在提请审议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认为,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现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已经有了规范,删除该条不会出现法律空白,以保障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也指出,于2009年大部制改革后,有关市政道路的管理维护以及市政道路执法等职责已被调整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已不属于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也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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