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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处罚深圳看齐“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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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7

       南都讯 记者刘春林 醉驾入刑引发的“国标”“地标”处罚不同的矛盾今天将正式消除。

       今天开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酒驾醉驾的处罚规定被修改,修改后的处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的“醉驾入刑”措施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深圳交罚条例”)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条例曾一度被称为史上最严交罚条例。
不过,深圳最严的头衔在今年5月1日后被国标超越。今年5月1日,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醉酒驾车行为被正式写入刑法,《道交法》也据此进行了修正,对醉驾行为由过去的行政处罚变为刑事处罚,最高可被判处拘役半年的处罚。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也随之水涨船高,两次酒驾也将被拘留处罚。
        新的“国标”实施后,深圳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依照《道交法》开始执行,但“国标”“地标”条款不同的矛盾并未得以消除。今年6月27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深圳有关条例的修改决定,并于今日开始正式将深圳交罚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处罚依照《道交法》执行。
变化1
罚款提高 扣证延长
在“深圳交罚条例”中,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15日以下拘留。
而《道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提高到了1000元到2000元,暂扣驾驶证的时限为六个月;醉酒驾车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驾驶证。
变化2
营运车辆 处罚更严
“深圳交罚条例”中,对于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三个月;醉酒驾驶营运车的,处5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外加15日拘留。一年两次醉驾者,除了罚款扣证拘留外,吊销驾驶证。
《道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变化3
酒后驾驶 再犯拘留
“深圳交罚条例”中,由于上位法此前并无对酒后驾驶采取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因此更多地停留在了罚款与扣证等措施上。
但《道交法》对酒后驾驶加重了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外《道交法》还特别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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