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严格村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要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强化村庄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规范有序地建设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按照城乡一体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要保持乡村风貌和特色,村庄规划要依托村庄自然条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田园风光、地方特色和村庄特点;强化村庄建设用地管理,村民住宅和村庄其他项目建设要符合已审批的村庄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立和完善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县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核查。
《通知》强调,要提高村庄建设水平,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建设项目要进行科学设计,凡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都须在进行设计后方可组织施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村庄建设品质,积极引导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材料,要考虑区域特色、地方民俗、村庄特点,建设既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又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既经济又安全、节能的农民住房并搞好村庄建设项目验收。
(青海工程咨询公司 青海建设规划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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