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应对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管理。
拟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及《规划核实整改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对已完工的开发项目进行核实。通过加强对已建工程的规划核实,将进一步维护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严肃性,有力地确保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青海工程咨询公司 青海建设规划设计公司)
http://www.qhcxg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