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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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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灯饰专卖店西宁灯饰专卖店

2013-10-08

(一)供方

1、有要求时,为用户在产品初始安装、调试派技术人员免费提供技术支持。

2、建立用户台账,会同代理方组织售后服务人员,每年一次对用户进行巡回走访或发放顾客满意率调查表,了解产品的使用和质量状况,解决用户的问题,改进产品的设计。
(二)代理方
1、在产品出售时,向用户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修理者),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2、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实行“三包”服务,过质量保证期的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3、接到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信息后,2小时内答复,需要现场处理的,24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赶赴现场。
4、应积极受理、妥善处理用户的查询、意见、投诉,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服。
(三)修理单位(修理者)
1、热情承接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供方、代理方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供方、代理方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用户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四)产品质量保证
1、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1)代理方零售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销售凭证注明的售出之日算起。
2)批量销往国内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零一个月,自办理发运手续之日算起。
3)批量销往国外的产品,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零三个月,自办理发运手续之日算起。
2、产品的维修
1)在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非用户安装使用不当出现产品的故障,由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负责免费先行修理。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代理方办理为用户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由于用户安装使用不当出现产品的故障或修理或换货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2)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出现产品的故障,由代理方指定的修理者负责修理或换货。修理或换货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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